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庐阳经开区管委会,区政府相关部门:
《庐阳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办法》已经区政府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实施。
2018年9月20日
庐阳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办法
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,完善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机制,帮助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,结合庐阳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基本原则
坚持属地管理,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动态管理,应救尽救原则。
第三条 救助范围和对象
救助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具有庐阳区户籍。
(二)获得城乡低保待遇家庭。
(三)由省考试院统一录取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非成人类在校大学生(不含军校、艺体类院校;含大专)。
第四条 救助标准
考入各类普通高等院校专科的学生救助标准为3000元/人/年;考入各类普通高等院校第二批本科的学生救助标准为4000元/人/年;考入各类普通高等院校第一批本科的学生救助标准为5000元/人/年。
第五条 申请程序
(一)申请。凡申请救助者,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在每年8月中旬至10月上旬向户籍所在地社(村)居委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,并填写《庐阳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申请审批表》。申请证明材料包括:家庭户口本、城乡低保证、本人身份证、大学录取通知书、学费发票原件及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两张。
(二)初审。社(村)居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,初审合格后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大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报乡镇(街道)社会事务办(中心)。
(三)复核。乡镇(街道)社会事务办(中心)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复核,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大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。
(四)审批。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在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复核材料进行审批。
对批准享受救助的对象,由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委托社(村)居委在辖区公示栏公示3天。对群众有异议的救助对象,由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调查核实。经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审批或取消其被救助资格,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。
第六条 资金的筹集、发放、管理
(一)资金筹集
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。
(二)资金发放
救助资金随城乡低保金实行社会化打卡发放。
(三)资金的管理
1.设立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专项资金,专款专用,不得挤占挪用,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它任何费用。
2.庐阳区民政局负责办理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的核拨、使用等日常管理。
3.财政、审计、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,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予以严肃查处。
第七条 监督管理与罚则
(一)救助工作坚持“四公开”制度,即政策公开、救助对象公开、救助金额公开、监督电话公开,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。
(二)同一年度已享受过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、残联、慈善等部门或其他社会团体救助的大学生,如救助金额低于本办法救助标准,可享受差额救助,持平或高于本办法救助标准的不予救助。
(三)救助对象在校期间如被取消家庭低保待遇或者中途退学、被学校开除及其它因素而脱离学校,本救助相应终止。
(四)申请人采取虚报、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,追回已骗取的救助金,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救助申请。
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为5年。《庐阳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办法》(庐政办〔2016〕37号)同时废止。